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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陈吉元
    2018-06-05 11:54:46   转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激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主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2018年我部继续支持各地开展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等有关部署,2018年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应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聚焦打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形成调动多元化投入的模式和机制、激发广大农民内生活力,通过在局部地区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验,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金融支农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国性的重大财政支农政策建立储备,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加强合作,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2018年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应重点聚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支持引导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并着力在产品模式、运行机制、支持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在产品模式上,重点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等重大改革试点,推动信贷、保险、基金、数字普惠金融等多种金融工具融合使用,在抵质押手段、信用评价体系、业务流程、还款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突出服务适当性和需求匹配性。鼓励各省在试点过程中依托农业农村部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创新信贷、保险、社会化服务等对接的有效模式和运营机制。在运行机制上,重点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民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作用,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权利,完善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既突出创新性、前瞻性,也要确保可行性和持续性。在支持方式上,重点探索转变财政支农投入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打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增强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投资动力,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三、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
      (一)试点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金融机构申报。其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一级或二级厅局,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申报和实施;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总公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试点,需与拟合作金融机构充分沟通后形成试点方案;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试点,需征得拟开展试点所在省的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原则上每个试点合作的省不超过2个),并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共同设计试点方案、推动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可在《2018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重点选题》(附件1)中选择申报,并就创新试点的主题和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每单位限申报一个试点。此外,符合支持方向和重点的其他试点也可申报,但需对创新意义、推广前景、相关依据等作出特别说明。试点为一次性支持,期限最短1年、最长3年。
      (三)试点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200—500万元。申报单位应进行详细资金测算,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金融机构、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各方的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每个试点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入的50%。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的试点,通过评审入选后,相应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至试点所在省农业农村部门账户,由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试点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
      (四)试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农财发〔2018〕5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报送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申报正式文件、《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申报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试点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可行性和创新性、绩效目标和进度安排、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资金使用和保障措施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请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务司(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试点立项及资金安排规模将依据试点的创新性、可行性、方案质量以及申报单位承担能力等因素,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按相关程序确定。试点过程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试点应接受所在省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和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承担2017年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单位,需同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农业农村部财务司将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绩效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和试点立项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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